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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820 管理员 2009-05-11 10:58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向被其录取的教学单位请假,报教务处审批。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我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报到。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第五条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事假应有相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请假逾期或到校后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年的十月底前,各教学单位应就上一学年学生人数变动情况填写《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在籍学生异动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参加所设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学籍卡,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学期内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同一门课程,每学期按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记载成绩。
第十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入学籍卡。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考,重考及格后按实际分数记入学籍卡。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报告或平时作业,凡缺交实验、实习报告或一学期中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考。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均应按教务处、教学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否则不能按期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仍有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相同或同科类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上体育课或参加军事训练确有困难,由学生持医院证明并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免修或减少考查项目,但理论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或作弊,依据《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二)申请转入不同招生类别和录取标准的专业;
(三)申请转专业学期,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依照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规定(苏教学[2007]6号、苏教职[2005]39号)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按下列方法办理:
(一)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并在下学期开学前办妥;
(三)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总学分的要求,方可毕业。
(四)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和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五)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学校或专业试读。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院最长修业年限,按原规定学制期限顺延三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经批准申请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在教学单位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教学单位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作休学处理。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如果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教学单位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原则上依其应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无相同专业的可编入下一年级同科类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学业规定年限内成绩未达到要求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擅自离院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须经家长同意)。
第三十一条 按上述规定拟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提请院领导批准。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证明送交学生本人。
对于上述第五种情形,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相关机构提起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时如果牵涉到费用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因退学或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本人之日起一周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并将户口退回至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2门以内(含2门)课程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补考、重考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合格,未达到结业要求,只发给成绩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