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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区分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867 管理员 2012-12-06 16:50

 

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区分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我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发扬“严谨、求实、敬业、创新”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各项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自觉地遵守学院的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五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和每一个教学环节。

第二章     教师任职资格

第六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原则上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应当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八条  经教学检查认定或学生集中反映授课质量和效果不好的教师,要根据反馈意见认真改进,教务处实行跟踪检查,经专家组评估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学院将令其进修提高,半年后重新试讲,合格后方可任教,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章    各教学环节的规范

第九条  关于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材选用及学期授课计划编写的规定

1、课程负责人应按《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大纲制定规范》要求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经校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执行。

2、课程负责人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教材,并向学生推荐适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3、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表(一式两份),经教研组长审查批准后由学校和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关于备课与课前准备的规定

1、教师备课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认真钻研教材,把握每次课教学的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认真撰写讲稿或教案。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对讲稿或教案加以补充和修改,并做好必要的课后记。

2、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经常性地组织集体备课,统一讲授的基本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课程的考核。

3、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等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关于课堂授课的规范

1、教师授课时应着装整洁、大方,做到教态自然,精神饱满;每次课应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或置于无声状态)。

2、教师授课应使用普通话,做到教学语言规范、简练、生动;讲授内容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教师板书要规范有条理,图解要准确。要把握好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讲清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注重师生的互动。

3、任课教师应重视教育教学的研究,互相学习,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教学效果的反馈并及时调整课堂教学节奏和教学方法,切忌“填鸭式”的教学。

4、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5、教师应注重组织教学,注重管理课堂,做好学生的考勤。

6、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应办理调、停课手续。 

7、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进行课程教学总结。

第十二条  关于作业和辅导答疑的规定

1、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形式不限,但必须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巩固课堂上所学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2、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并进行成绩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学生作业中出现的典型错误要在课堂上集体纠正。

3、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其补交,否则按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形式按教学大纲规定执行。成绩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关于实践教学的规定

担任实践教学的教师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环节的实践教学任务,注重各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第四章   奖惩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在教学、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励的材料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供晋升教师职称参考。

第十六条  教师违反本规范构成教学事故的,按《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玄武校区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