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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玄武分校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3074 管理员 2014-05-15 16:17

一、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制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监考人员、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1. 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3. 不遵守评卷规范,错评、漏评、统分差错较多的;

4. 巡考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

1. 擅自变动考试时间和地点的;

2.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4. 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丢失试卷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1.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与考试成绩的;

2. 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作弊严重的;

3.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 在考前,有意将试卷或答案泄密的;

5.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

6.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