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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意见

3982 管理员 2009-04-21 14:40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意见
苏人工考[1995]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按照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和《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 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人事部的指导,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法规、政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认真抓实抓 好。通过实施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既要提高工人的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又要加强对工人工资的管理,实现工人工资有计划地增长。
     二、管理机构
     根据工作的需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如下:
     1、省人事局经省编委批准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与工资处合署),指导和协调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考核工作。
     2、由省人事局在省有关部门中选择确定若干个考核机构,承担各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培训、考试、评定等具体工作。
     3、各系统、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初审、推荐等项工作。
     4、各市、县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
     三、实施范围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范围为下列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
     1、省、市、县、乡党政群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2、工资关系委托我省代管的中央、国家机关驻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
     四、实施步骤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兑现技术等级工资。
     第三、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正常化。
     准备工作到6月底前基本结束。从下半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定级考核,同时对已获得技术等级证书人员进行复核认定。1996年下半年做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都进入相应技术等级,并兑现技术等级工资,力争1996底以前,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逐步走上正常化。
     五、实施办法
     1、省各行业工人考核机构的人员组成,须经省人事局审核批准。各市行业工人考核机构由市人事局选择确定。
     2、考核的内容、标准、申报条件等,按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的规定执行。考核程序如下:
     (1)参加考核的工人填写省人事局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登记表》,自我总结材料。
     (2)本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表现进行核实和考核。凡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合格者,由本单位报对口的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机构,统一安排培训、考试。
     (3)经培训、考试合格者,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3、各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技术理论考试,由省统一命题。
     4、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培训和复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局负责制定。
     5、具有中专、技校和职业高中学历的工人参加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人参加高级工及其以下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凡所学专业对口的,原则上可免予技术理论知识考试。
     6、从事两个技术工种以上工作的工人,应参加所从事的主要工种的考核。
     7、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老工人,原则上不参加技术理论知识的考试,技术业务能力的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亦可单独命题,采取开卷考试或口试的形式进行。
     8、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处分期未满的工人,需待处分期满并经单位批准后,方可申报考核。
     9、新取得技术等级和经复核认定后的工人,兑现技术等级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省人事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10、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所需经费标准,由各行业工人考核机构根据不同工种核算,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省、市人事局工人考核管理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综合管理费。
     六、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