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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4496 管理员 2009-04-21 15:31

 

玄武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确保学校校舍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此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其主要任务是:强化学校校舍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完善措施,杜绝事故,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条 校舍安全管理由一名学校领导负责,总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新 建、扩建、改建校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办理立项、审批等所有手续。按照《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实行安全终生负责制。建设单位(学校)、施工单位、勘探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为四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学校)是第一责任方,必须严格把握 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关,组织好工程竣工验收,健全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每年二月要组织一次校舍和设施安全普查,逐幢逐间造册登记,并制订维修计划和维修方案,上报区教育局基建科。发现危房,立即封闭、上报,积极组织改危施工。每年八月,学校要对校舍及设施的暑期维修保养工程进行一次验收,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程序,自改自建校舍。
第六条 凡改造校舍,必须确保50年使用期。
第七条 旧 校舍(九十年代前的),正常情况下只维修,不允许改变结构。做普通教室的楼层,禁止做书库和盥洗间。如确有改造价值、非改不可的校舍,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结构增强变更方案图,报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没有图纸的房屋,改造前必须报请有关房屋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出具加固改造方案后组织施工。
    第八条 校园内要确保常年门窗完好,不得有破损玻璃。旧校舍的钢门、钢窗,新建校舍不得再使用。现有钢门、钢窗,要逐步更换。楼道、走廊等学生活动频繁区域内的钢门、钢窗,要优先更换。校舍门窗的扣件、限位器等配件,要经常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校舍维修施工的管理资料整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舍维修档案。校舍修建改造档案属永久保留档案。
第十条 学校要确保有足够的水源。校园内的排污、雨水系统要定期清理,保持通畅。
第十一条 学校的电源、电线、电器要配有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器材证照齐全,严禁使用“三无”产品。校园内路灯、楼道灯、厕所灯、食堂及学生宿舍灯要确保100%完好。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校园内乱拉电线,严禁在窗口上下接拉电线,严禁电缆线随地拖。有条件的学校要入地埋设电缆,电缆使用绝缘管护套。食堂、实验室、厕所电器要有防水防腐设置,配有集中规范的控制箱。
    第十三条 学校旗杆要按规定装置合格的避雷网带入地系统,并定期请专业部门进行检修,严防不达标准的避雷系统引起雷击。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的液化气罐不准放置在操作间内,必须放置户外,并砌筑配有安全门的专用房。锅炉房、电房、会堂门一定要装置朝外开的安全门。
    第十五条 学校里所有的护栏、扶手装置,严禁采用无刚度、非标准的材料制作。
    第十六条 室内承吊电视机、吊扇等使用的吊杆,一定要穿通楼板预埋,严禁采用打膨胀螺丝焊接,吊扇的吊盘不得小于10号钢筋。
第十七条 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建立校舍管理组织网络,做到规定制度上墙,检查、操作、维修台帐、资料齐全。
    第十八条 校舍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确保安全。凡校舍、设施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