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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

4618 管理员 2009-04-22 09:33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财[2003] 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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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保全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新财务会计制度汇编》、《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概念及分类
(一)、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单位可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二、固定资产组织领导及管理
(一)、南京市教育局财务处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处置审批工作。
(二)、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总负责的“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的清查、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并将固定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责任人。
(三)、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体系。固定资产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价值管理,并设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由单位行政、设备、总务、图书、产业等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并指定专人或兼职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编号建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实物帐,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单位一把手对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报主管部门批准。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经单位一把手批准后即可核销。
(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报有关申请单(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人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②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
③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固定资产处置帐务处理
1、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的申请单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计入修购基金。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就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文件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            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未工程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①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②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③文物和陈列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中原则上只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能够估价的文物和陈列品都要估价入帐;对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帐。
④图书应以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
⑤对捐赠固定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帐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同类物品的当前市场价估价登记。
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
2、固定资产出售申请单
3、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固定资产报损(盘亏)申请单
(申请单请各有关单位到市教育局财务处领取)
南京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