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教学(以下简称社会实践)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已学部分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旨在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的教学活动。为规范我校社会实践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社会实践的组织
1.教务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实践方案,对社会实践的形式、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实施步骤和应达到的目标进行规定,选择合理并可行的实践形式。教务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实践计划。由教务处领导批准。
2.选聘责任心强,有实际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3.做好学生社会实践成绩的管理和社会实践工作总结。
二、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条件:
有实际教学经验的教师或社会上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
2.指导教师职责:
根据实践教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对学生实践全过程进行指导,解决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对学生社会实践全过程表现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
3.指导教师工作量:
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总数:专职教师不超过20人,兼职教师不超过15人。
三、社会实践的要求
1.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应独立完成实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践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结论、效果和体会等。社会实践报告文字材料不少于2000字。
2.实践报告格式统一使用教务处编制的“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玄武分校社会实践报告” 模板。
3.学生需填写“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玄武分校学生社会实践情况表”,并与实践报告一起装订成册。
四、成绩评定与验收
1.社会实践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由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教学检查时验收。验收时,教务处对社会实践初评成绩保留更改权利。社会实践材料由教务处存档备查。
2.成绩评定依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效果、撰写文字材料、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水平,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
3.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计。
4.凡字数不足、内容不全、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未能达到必需的社会实践活动课时、未提交反映社会实践成果的文字材料、抄袭造假者,按零分处理。
5.凡社会实践成绩不合格或要求重做者,可由教务处自行安排。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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